权威发布!徐汇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在徐汇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为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强化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组织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将疫情期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各类人员的防疫管理要求

1.近期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有接触史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隔离期间不得外出。

2.近期由疫情重点关注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居家隔离14天和自我健康管理的要求,并每天向居住地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告健康状况。

3.上述两类重点人群要依法自觉服从防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接触史、治疗史、旅行史、病情等情况。个人有隐瞒行为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4.经卫生健康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实行集中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所有来沪(返沪)人员,一律自抵沪之日起及时向居住地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双报告”,必须接受相关防疫管理要求;通过手机微信扫码登录徐汇区“汇治理”疫情防控系统,如实填报登记健康信息,主动配合相关防疫管理工作。

6.所有居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7.在沪无居住地、无明确工作的人员应当暂缓入沪、听从劝返。

    二、严格各类企业的防疫管理要求

8.复工、复业单位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落实员工健康管理要求、不具备防疫基础条件的,不得擅自开工、开业。

9.企业须严格落实人员管理要求,做好所有进入人员体温检测、外来返沪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内部防疫消毒与防疫宣传、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控制单独空间人员聚集数量等工作,严格督促在岗员工正确佩戴口罩。督促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来沪(返沪)人员,严格执行居家隔离和自我健康管理。加强对进入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制度,要对车上所有人员测量体温,有条件的要对车辆进行消毒。

10.企业须定时对人员生产生活区域进行科学消毒杀菌,建立消毒登记手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消毒用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进行严格管理。

11.企业须认真组织落实错峰上下班,推行弹性或轮流工作制,提倡居家办公、在线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加强就餐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错时用餐、取餐送餐、自备餐具等措施;停用或少用中央空调,保持办公区域空气流通。

12.企业须严格执行防疫应急预案,如发现疫情,应第一时间对疑似人员进行隔离并通知属地卫生部门。

    三、严格各类场所的防疫管理要求

13.各社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入人员一律进行体温检测,实行本社区(小区)居住人员凭证或扫描二维码进入。外来人员须出具有效证件,经登记扫码及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除本社区(小区)登记车辆外,其他车辆(救护、应急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得进入。无物业管理或不具备封闭条件的社区(小区)一律由属地街镇和居委会因地制宜组织落实以适宜居住区域为单位的临时封闭式防控管理。

14.房屋出租方(含规模化居住、临时性住宿服务场所)必须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封闭管理和卫生消毒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已出租、但租客未返沪的,要主动联系租客,劝其延期返沪;已出租、且租客已返沪入住的,必须严格按照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各项要求落实措施。对疫情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房屋出租方应严格督促其落实隔离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如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或未尽责的,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方相应法律责任。

15.楼宇、园区产权单位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防疫管理要求,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相关防疫工作规定。

16.非涉及疫情防控、事关国计民生、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需的各类行业场所一律暂停线下活动,暂停一切非医疗救治类的公众聚集性活动。

17.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根据本市通知执行。各学校开学前,不得组织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在2月底前暂停开展线下服务。

18.其它各类公共场所管理方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所有进入人员要求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做好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厕所及各公共区域每日预防性消毒等工作。

    四、其他

19.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应要求其佩戴口罩,并引导其就近到本区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参见下列附表)就诊;如发热人员14天内到过或途经重点地区、重点关注地区的,应将其隔离至临时等待点,并立即联系24小时区防疫值班电话:17317762117。

2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市疫情防控有最新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希望广大市民、企业继续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合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徐汇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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