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的11处规定和实践价值——新《标准化法》速评

团体标准具有创新意义

 

团体标准原先就是由团体制定的标准。

1989年的《标准化法》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标准,

并没有团体标准的规定。

 

在团体标准创新方面,从200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之后,曾经有过两次突破性尝试,第一次是在2003年到2004年期间,国家标准委曾经鼓励建立协会标准,当时主要是以中国标准化协会为试点,制定和发布了一些协会标准。

 

第二次是在2010年到2012年间,国家标准委又鼓励创建和发展联盟标准

 

从外国标准建设看,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自愿性标准体系为主,与国家管理结合的标准化运行体制。

 

国外的实践案例和成效说明团体标准是极其有效的。

 

随着市场行为主体主导标准和标准化的模式得到更多认同,

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成为各地标准创新的重要举措。

 

比如上海共享单车等团体标准的发布,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各类“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发布,

有效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规范行业市场、指导企业发展

 

国家在重要会议中也指出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

 

 

团体标准的新规定

 

新《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了团体标准,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共有11处规定了团体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

 

团体标准在标准体系的地位

 

鼓励制定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的原则要求

 

团体标准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

 

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

 

团体标准的编号

 

 

实践价值

 

一是团体标准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市场基因,

与市场主体的利益一致性,符合市场需求,促进市场发展

 

二是鼓励制定团体标准,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激发创新积极性,支撑创新驱动

 

三是规范团体行为,提高自律约束,有助于解决社会事件

 

四是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全面提升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企业管理、产品服务等水平,为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五是为国家强制标准和公益推荐性标准提供标准借鉴,

提高了政府标准制定的有效性

 

 

期待团体标准更好的发展

带来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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