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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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试行稿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 36号)》中五个行业计算方法分别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涂装)、船舶工业(涂装)排放量计算;未在行业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按《通用计算方法》计算VOCs排放量。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7]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工业企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统计核算,促进工业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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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中五个行业计算方法分别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涂装)、船舶工业(涂装)排放量计算;未在行业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按《通用计算方法》计算VOCs排放量。

本方法按照《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财税〔2015〕71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等要求编制。

本方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方法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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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上海市工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企业所属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财税〔2015〕71号附件2)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财税〔2015〕71号附件3)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附件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或测量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办法中VOCs物质量表征方法汇总于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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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排放源项EmissionSources

工业企业VOCs排放克归纳为10个典型排放源项,分别为:

3.2.1工艺废气排放

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包括工艺有组织排放和工艺无组织排放。3.2.2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设备组件密封点的密封失效致使内部物料逸散至大气中,造成VOCs排放的现象。

3.2.3有机液体储存与挥发调和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固定顶罐(立式和卧式)、浮顶罐(内浮顶和外浮顶)的静置呼吸损耗和工作损耗。

3.2.4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在装载过程中,收料容器内的有机液体蒸汽被物料置换,产生VOCs。

3.2.5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在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废水中VOCs向大气中逸散。

3.2.6燃烧烟气排放

各类加热炉、锅炉、内燃机和燃气轮机等燃烧烟气排放环节产生的VOCs排放。

3.2.7火炬排放

在火炬系统设计和操作条件不能满足充分燃烧条件时,燃烧废气中即可不同程度地排放VOCs。

3.2.8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检维修)

在开车、停车、检维修过程中,工艺操作并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开车过程中,反应器温度可能不满足发生反应的需要,或工艺物料流量低于正常操作条件,在这些情况下,正常不排气的工艺过程可能会有大量的排放。

3.2.9冷却塔、循环水系统释放

由于冷却塔热交换系统等设备管路的泄漏,有机物由高压一侧于裂缝中泄漏至冷却循环水中,而产生VOCs。

3.2.10事故排放

工艺生产过程的设备元件发生故障或是排放控制装置的故障而造成的突发性排放称之为事故排放。

3.3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ProcessVentsandFugitiveEmission

气态污染物经密闭管道在规定高度排放的称之为有组织排放,反之气态污染物呈逸散状态排放的称之为无组织排放。

3.4捕集效率CaptureEfficiency

捕集设施收集污染物进入密闭管道或污染控制设施的量与全部污染物产生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去除效率RemovolEfficiency

污染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进入污染控制设施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6控制效率ControlEfficiency

捕集设施的捕集效率与污染控制设施的去除效率之乘积,以百分数表示。

3.7产污系数EmissionFactor(uncontrolled

产污系数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量(未采用污染控制设施情况下)。

3.8溶剂使用SolventUtilization

溶剂使用是指原辅材料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多种形式促使产品达到一定的特性和功能,但不以产品组份存在的生产工艺过程,常见的溶剂使用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表面涂装(涂布)、印刷、溶剂清洗、溶解、物料萃取、分析实验、织物染色与橡胶成型等。主要工艺为溶剂使用类的典型行业见附录B表B-1。

3.9溶剂加工(生产)SolventProcessingandProduction

溶剂加工(生产)指原辅材料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物理或化学过程,使产品形成一定的特性和功能,并且成为产品组份存在的生产工艺过程。常见的溶剂加工工序包括但不限于:混合、反应、研磨、分散、真空、搅拌、罐装、蒸馏、过滤、固液分离、炼焦等工艺。主要工艺为溶剂加工(生产)类的典型行业见附录B表B-2。

 

4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VOCs排放主要来源于含有VOCs物料的生产、加加工、使用、输送、处理等过程,按附录A图A-1中流程计算排放量。

主要的排放源项有:

(1)工艺废气排放

(2)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3)有机液体储存与挥发调和损失

(4)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5)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6)燃烧烟气排放

(7)火炬排放

(8)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检维修)

(9)冷却塔、循环水系统释放

(10)事故排放

工业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排摸梳理统计期内的排放源项。典型行业的主要源项参见附录C。工业企业VOCs总排放量为各源项VOCs排放量合计,见公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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